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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裁判



知识点一:法院调解


法院判决分为判决、裁定和决定三种。它们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一、裁判的概念

裁判,一般是指由法律规定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机构为解决法律上的纠纷所作出的有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具有公权性质的判断或表示。

二、判决

(一)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的种类

对于民事判决,可以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民事判决进行分类,目的在于揭示各种判决的特点,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加以运用。

1.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在认定原告请求权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

确认判决是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改变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

2.根据解决争议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一案一判”的要求,法院应当对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问题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决,因此大多数案件的判决是全部判决。

部分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就已经清楚部分的事实作出的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对某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查清,部分事实尚未查清时,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就已经查清事实的部分先行判决。

3.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庭,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的判决是对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对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4.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包括依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依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依第二审程序作出的终审判决)。

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按照第一审程序作出的、法律规定可以上诉并在上诉期间内的判决。

5.根据作出的不同时间,判决可分为原始判决和补充判决。

原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最初作出的判决。

补充判决是指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6.根据判决的内容是否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可以分为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

民事诉讼判决是指对涉及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进行的判决。

非讼判决是指法院对于某些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三)判决的内容

判决是由审判组织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的,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应当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有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上述情况;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案由是指案件的性质。判决书应当首先有案由,还应写明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判决书中应如实反映;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证据等方面的争执点及各自的理由,判决书应当对这部分内容客观概括地加以反映。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应当适用的法律。

4.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5.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四)判决的效力

判决的效力,是指判决在何时产生法律上的作用和效果。判决的效力分为形式上的效力和实质上的效力。

1.判决形式上的效力,也称为判决的形式效力,是判决产生的程序上的效力,包括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和对当事人的确定力。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指判决经法院宣告后,无论是生效判决还是未生效判决,非经法定程序,法院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判决对当事人的确定力,指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再争执,不能通过上诉方式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判决。

2.判决实质上的效力,也称为判决的实质效力,指依据判决的内容而产生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法院和当事人都要受该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执行力是指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判决生效以后,当义务人没有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期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时,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强制执行。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形成力是指判决所具有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力。这是针对形成判决而言的,给付判决、确认判决没有形成力。

生效判决通常对本案当事人有效力,对案外人没有效力。《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原告与被告的诉讼资格不变,受让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但生效的裁判对其有拘束力。这就突破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对案外的受让人发生效力。

三、裁定

(一)裁定的适用范围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人民法院指挥、组织诉讼的有效方式。

裁定与判决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处理的对象不同。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判决则用于对实体争议的处理。

2.适用阶段不同。裁定既可在诉讼程序中适用,也可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判决只有在诉讼程序中才能适用,并且绝大多数是在诉讼结束时使用。

3.上诉的期间不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4.形式要求不同。裁定既可用书面的形式,又可以用口头的形式,而判决必须用书面的形式。

(二)裁定的适用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采用裁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1.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原告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是否准予当事人撤诉

6.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裁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其他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能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决定

(一)决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所谓特殊事项,一般是在诉讼中发生的、与诉讼程序有关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主要适用于解决下列事项:

1.处理是否回避的问题。

2.处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问题。

3.处理当事人诉讼期间的顺延问题。

4.处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问题。

5.处理案件的再审问题。

(二)决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和拘留措施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其他事项的决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

决定解决的是诉讼中的特殊事项,具有紧迫性,其法律效力从时间上讲,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于申请回避、罚款、拘留的决定依法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决定的法律效力,一般是针对诉讼中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上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决定对社会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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