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判决的角度与同学们讨论一项你们都感兴趣的知识。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找到你们共同关心的民事判决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1、与同学们讨论共同感兴趣的知识。
2、运用课上所学的知识进行分析。
1、写出民事判决效力的内容
2、写一篇500字左右的分析报告。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法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判决形式上的效力、判决实质上的效力
判决的效力,是指判决在何时产生法律上的作用和效果。判决的效力分为形式上的效力和实质上的效力。
1.判决形式上的效力,也称为判决的形式效力,是判决产生的程序上的效力,包括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和对当事人的确定力。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指判决经法院宣告后,无论是生效判决还是未生效判决,非经法定程序,法院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撤销,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判决对当事人的确定力,指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得再争执,不能通过上诉方式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判决。
2.判决实质上的效力,也称为判决的实质效力,指依据判决的内容而产生的效力,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法院和当事人都要受该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执行力是指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判决生效以后,当义务人没有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期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时,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强制执行。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形成力是指判决所具有的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力。这是针对形成判决而言的,给付判决、确认判决没有形成力。
生效判决通常对本案当事人有效力,对案外人没有效力。《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原告与被告的诉讼资格不变,受让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但生效的裁判对其有拘束力。这就突破了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对案外的受让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