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简易程序简化了普通程序审理上的某些步骤和环节(例如起诉、受理、审理等),因而有利于迅速地解决纠纷,节约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而普通程序则相对完整、系统,对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
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则适用于除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一切民事案件,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而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法院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简便方式指用口头通知或打电话、托人捎信、有线广播等方式。
4.实行独任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在开庭审理时,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大步骤,也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先后次序的限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灵活掌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完成。
6.审理期限较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该期限不得延长。
1.职权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协议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且不得违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
派出法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以及为审理具体案件而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这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上述三项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
注意以下几种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很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情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
2.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