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学习本章重点要掌握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公益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也是所有审判程序的基础程序;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它以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为适用对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内容;第二审程序是根据审级制度设立的案件审判程序。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第二审程序又是终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它既不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又不同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在内容安排上,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在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
3.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和内容
原告提起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为书面方式,一为口头方式。
1.书面起诉。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受理法院的名称、起诉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2.口头起诉。
(一)受理的概念和意义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只有当原告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这两种诉讼行为的结合,才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开始。
(二)审查起诉及处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两项:
1.对起诉状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无遗漏或错误。若存在,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2.对起诉条件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其规定的,则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的审查,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受理的法律效力
1.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取得对受诉案件的审判权。
2.就双方当事人而言,确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争议双方诉讼地位就加以确定,依法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成立后,诉讼时效即告中断。
(一)审理前准备的概念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审理之前,为了保证将来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而由审判人员依法进行的预备性工作。
(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1.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应当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应当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被告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当事人的争点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6.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形式
1.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的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的真伪性及证明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责任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2.对于开庭审理的形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全面理解:
(1)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形式。也就是说,开庭审理必须在法庭上进行。
(2)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审理的形式。换言之,开庭审理的形式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开庭审理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形式。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1.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是衔接审理前准备与开庭审理的一个阶段,庭审准备主要完成两项工作:
(1)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审理;
(2)发布开庭审理的公告。
2.宣布开庭
这一阶段主要是由书记员和审判长来进行。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向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然后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3.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互相辩论。
5.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6.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书记员对法庭上各诉讼主体共同所为诉讼活动的记录。
7.审结期限
审结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