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1.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诉解释》第217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并不意味着被告不明确,故法院应当受理,只是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文书而已,此时可以公告送达。
2.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质证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有考生会提出,在开庭前可以组织证据交换但是请大家注意,虽然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但毕竟证据交换跟质证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程序。其他的选项不仅仅发生于开庭审理阶段,如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发生在开庭前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庭审结束后送达判决书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前,适合调解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所以调解也可以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追加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发生在开庭之前。
3.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A选项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相反协议不能成立,即对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算当事人协议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然可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选项中也并没有限制起诉时被告被监禁的案件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选项中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表述正确。D选项中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即代表人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说所有共同诉讼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
1.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首先二审的启动,在民事诉讼中二审只能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启动。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不能提起二审抗诉,只能通过抗诉启动再审,这一点要和刑事诉讼法区别开,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其次二审的审理对象,二审应当就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B选项表述正确。同时值得考生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二审以当事人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为限,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仅仅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这点和刑事诉讼的全面审理原则注意区别。C选项中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注意此处,二审调解书具有当然视为撤销原判决的效力,不必也不能在二审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所以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审的审理方式,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可见D选项表述正确。
2.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A选项中被告下落不明,同时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按照被告就原告原则确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法律明文规定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作为诉讼标的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且婚姻关系无法继承,所以直接裁定诉讼终结,B选项正确。C选项《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原因在于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再婚权,但是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判决都不允许申请再审,因为离婚判决书中包括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对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当然不能申请再审,但对于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则与再婚无关,故可以申请再审,所以C选项说法不准确。D选项中关于公开审理,离婚诉讼属于经申请不公开,不是法定不公开。关于公开审理原则,例外情况存在法定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即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案件法定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诉讼案件申请不公开。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和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对案件事实的审理;第二审程序则以第一审裁判为基点,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审理的任务不同。第一审程序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程序既要确认权利义务关系,还要担负监督检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