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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公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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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公益诉讼程序的相关知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公益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专指与被诉的侵权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除包括狭义的公益诉讼外,还包括受到被告行为直接的损害,与被诉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狭义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1.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一般涉及的是私人利益,原告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被告的侵害,为保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与所提起的诉讼之间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公益诉讼中,原告并未受到被告行为的直接侵害,与所提起的诉讼之间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中,法律放宽了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允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2.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是为保护私人利益,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设立的制度,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其本人的民事权益。公益诉讼则不同,原告本人的权益并未受到被告的损害或者直接损害,原告起诉也不是为维护本人的权益,而是旨在维护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争对那些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三、我国公益诉讼的类型

1.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原告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生态和环境进行修复,赔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所受到的损失的诉讼。

2.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经营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由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的诉讼。

四、起诉条件

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民诉法解释》第284条规定了四个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相较于一般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如下区别:

1.不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起诉时仅仅说明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还不够,还要向法院提供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五、管辖  

1.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 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其他机关、组织参与诉讼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7条)

2.在开庭前没有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在裁判生效后,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1条)

七、公益诉讼的和解、调解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

1.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2.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八、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 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不能对生效裁判提出第三撤销权之诉。(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7条)

边学边练

通过以上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容,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