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调解的角度与同学们讨论一项你们都感兴趣的知识。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找到你们共同关心的法院调解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1、与同学们讨论共同感兴趣的知识点。
2、运用课上所学习的知识进行分析。
1、写出法院调解的内容
2、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分析报告。
中国的调解历史悠久。《大明律集解附例》裁:“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亭即指申明亭。辛亥革命后,有的地方也有“息讼会”的调解组织,但多数为当地绅士、族长、地主所把持。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31年颁布的《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对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权限、调解方法等作了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以及各个解放区政府,把人民调解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获得了空前广泛的发展。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调解之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法院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