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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诉讼保障制度



知识点一:期间、期日与送达


所谓诉讼保障制度,是指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以及诉讼任务得以圆满完成的有关制度,包括期间、送达、保全、保全、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期间

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期间既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时间要求,也是对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时间要求。

(一)期间的种类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1.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法定期间包括上诉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对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包括举证的期间、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期间、补正诉状的期间等。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

(二)期间的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申请顺延期间的条件是:

1.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间耽误。

2.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

二、期日

期日,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期日有庭审日、调解日、宣判日、证据交换日等。

三、送达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行为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诸种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方式。只有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方可酌情使用其他适宜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送交其本人签收;若其本人不在,则应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其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受送达人。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适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公告。

3.公告期为60日。法院发出公告后,应保管好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经过,附卷备查。

4.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送达回证与送达效力

(一)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并返回法院的凭证。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为完成后,送达回证返回法院附卷备查。送达回证既是对法院送达行为的证明,是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完成送达行为的凭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效力

送达效力,是指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总体而言,送达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效力。程序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对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影响作用。

2.实体效力。实体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在实体上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在对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影响作用。

2.实体效力。实体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在实体上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在对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影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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