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排除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2.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顺利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迫使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履行义务。
4.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诉讼秩序。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秩序、阻扰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已经实施。这是认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客观要件。
2.妨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后果。即妨害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形成了民事诉讼秩序的混乱。
3.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该要件是指妨害行为应是发生在民事诉讼开始后到判决执行终结前的时间段,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4.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
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如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但情节较轻的行为。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威胁他人作伪证。
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8.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9.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10.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拔存款。
11.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券证明和其他财产。
12.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四、强制措施及其适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共有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一)拘传及其适用
拘传,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离婚案件的被告。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2.必须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这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送达了传票;二是送达的次数必须是两次。
3.必须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训诫及其适用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轻的人,采取教育、警告方式,指出其错误和违法事实,并责令其改正的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及其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强行命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离开法庭,以防止妨害法庭审理的行为继续进行的一种措施。
(四)罚款及其适用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五)拘留及其适用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其内容,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