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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先予执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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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先予执行的相关知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先予执行概述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二)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紧急情况”,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三)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确实困难,迫切需要先予执行,否则就会影响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先予执行得以实施的必备基础。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1.先予执行的开始。先予执行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不是必经程序。

3.先予执行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判决执行止,判决发生确定效力后,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自行终止。法院应将先予执行的内容在判决主文中载明。

先予执行裁定错误的,法院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申请人应当将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二、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进行民事诉讼而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一)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

1.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分为三大类:一是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二是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三是程序申请费。

2.其他诉讼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的费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3.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是指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所应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原则上采取原告、上诉人或申请人预先交纳的方法,待案件审结后,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确定各当事人的分担数额。

1.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的预交

第一审程序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2.其他诉讼费用的预交

其他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预交,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但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3.对预交诉讼费用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1)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件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2)审理经济纠纷案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退还。

(3)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退还。

4.不预交诉讼费用的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3)申请破产还债的,申请人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拔付。

(二)诉讼费用的负担

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按以下原则负担:

(1)败诉方负担。

(2)按比例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按当事人在案件中各自责任的大小,决定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按比例负担实际上是败诉人负担原则的体现。

(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这一原则适用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4)原告负担。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协商负担。这一原则适用于调解结案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决定。

(6)自行负担。由于当事人不当行为所支出费用的,不论实施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诉讼结束后是否败诉,都应当由该当事人负担。

(7)申请人负担。

2.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负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以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需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3.再审改判案件诉讼费的负担

分别依第一、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一并进行改判。

(三)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

1.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的概念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是指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其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因经济上确有困难而无力负担或暂时无力负担时,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决定暂缓,减少交纳或免予交纳的一项救济制度。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几类案件

(1)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边学边练

通过以上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先予执行以及诉讼费用的相关知识,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