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证据制度面前,证明责任和证明目标是关键,它引导着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影响和制约着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学习本章,要正确认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理解和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证据的分类和形式、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分配以及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人民法院查证、认证制度,提高运用证据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正当利益的能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既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证据与证据材料的联系表现为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为:
(1)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目的而提出的各种材料,这些材料中有的符合证据的条件,能够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有的不具备证据条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材料成为诉讼证据需经过质证,还要经过法庭的审核和认定。
(2)证据材料出现在诉讼中较早的阶段,在起诉与答辩时或者在法庭审理初期,当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种证据材料,而证据则形成于诉讼中较后的阶段,至法庭调查终结或法庭评议阶段,才能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联系,即具有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
3.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依照证据内容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合伙协议书可直接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授权委托书可直接证明代理权的授予及代理权限。
2.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间接证据一方面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链条,证明案件事实。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遵循如下的证明规则:(1)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靠;(2)间接证据须具备一定的数量,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3)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二)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即按照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的证据,是一手证据材料。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制作的合同书、证人亲眼所见的侵权事实等,都属于原始证据。
2.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相对于原始证据而言,是第二手证据材料。合同的抄本、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等,都属于传来证据。
3.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因而其可靠性和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中间环节,在复制、转述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息衰减或失真,与原始证据相比其证明力较弱。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将其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其二是在获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用传来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运用传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传来证据要能够同原始证据核对并查证属实。无法与原始证据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因其本身是否真实难以确定,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1.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3.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的关系,它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都可能提出本证。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诉讼中,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负证明责任,故原告提出的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借据为本证;如被告一方面承认借款的事实,另一方面主张借款已还清,则应由被告对债务已清偿的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提出的原告出具的还款收据同样为本证。
4.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反证通常在本证之后提出,但不排除先行提出的可能。对反证不同于对本证的反驳。
证据反驳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所提出的证据,指出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或者指出该证据证明力很弱,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在对证据进行反驳时,既未主张新的事实,又未提出新的证据。反证则不同,提供反证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在。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固定、保存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方式,即最后呈现在法官面前的证据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