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角度与同学们讨论一项你们都感兴趣的知识。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找到你们共同关心的免证事实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1、与同学们讨论共同感兴趣的免证事实。
2、运用课上所学的知识进行分析。
1、写出免证事实的内容
2、写一篇500字左右的案例分析报告。
对于免证事实,最早的规定见诸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该条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二是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是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这六类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并没有例外的兜底条款。那如何推翻这六类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也作了相应表述: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除自然规律及定理之外,对于其他的五类无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就不能作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就不能免除对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方的举证责任。
免证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
(1)概念: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2)自认的范围: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注意:仅仅是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与身份无关的事实是可以自认的。如离婚诉讼是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其中对于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对于是否隐匿财产等事实属于与身份无关的事实,可以自认。
(3)自认的效果: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4)自认的方式:
①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②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
③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委托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该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5)注意: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认可的除外。
(6)自认的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认。
2.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
3.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一定范围内,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事实。
4.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事实;被推定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不需加以证明。
5.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人民法院先前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有预决的意义。预决事实可视为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的事实。因此,为提高办案效率,对预决事实是没有必要再加以证明的。
6.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由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