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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明与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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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明与证明对象,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证据收集

1.收集证据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也可以请诉讼代理人帮助收集证据。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院收集证据。

2.收集证据对法院来说是其职权。法院收集证据首先是向诉讼当事人收集,要求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和抗辩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其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最后,在法律规定的情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大致可分为两类:

(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对于这类证据视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这类证据也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主要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涉及身份关系的;涉及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证据保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它是指起诉前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采用公证的形式对证据进行保全。另一种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就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保存行为,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诉讼参加人即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

(2)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在将来难以取得。

(3)在开庭前进行。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应当在起诉之前或者起诉后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时限届满前7日。

2.证据保全的方法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针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分别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

二、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一)民事诉讼证明

民事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证明的目的是为说服案件的审理人员,并使审判人员确信其主张的案件是真实的,从而能够获取对自己有力的裁判。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概念与特征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的客体。它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必须具备以下的特征:

(1)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必须是与审理的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2)该事实必须是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3)证明对象的确定与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

2.证明对象的范围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特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民事实体法律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二)无需证明的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又称免证事实。这类事实不需证明,就能断定它的真实性。无需证明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

(1)概念: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2)自认的范围: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注意:仅仅是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中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与身份无关的事实是可以自认的。如离婚诉讼是与身份有关的案件,其中对于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但对于是否隐匿财产等事实属于与身份无关的事实,可以自认。

(3)自认的效果: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4)自认的方式:

①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

②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

③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委托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该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

(5)注意: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认可的除外。

(6)自认的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认。

2.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

3.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一定范围内,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事实。

4.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事实;被推定的事实,作为证明对象不需加以证明。

5.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人民法院先前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所认定的事实,对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有预决的意义。预决事实可视为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的事实。因此,为提高办案效率,对预决事实是没有必要再加以证明的。

6.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由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r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边学边练

通过以上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