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的客体对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民事诉讼程序功能具体实现的程度。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体现为公正、效益、效率、程序保障、程序安定等诸方面。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意义
1.民事诉讼价值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
2.民事诉讼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民事诉讼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居于核心和首要。
3.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三)公正价值
公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同样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包含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
1.程序公正价值
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主要表现为:
(1)平等性。一是指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平等是公正审判的先决条件。二是指法院要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给予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2)中立性。这是从民事诉讼居中裁判者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标准。作为有权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法官,首先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其次不得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再次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否则,由该法官所作出的裁判,必然有失公正。
(3)参与性。参与性是从当事人角度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公正价值要素,程序参与包括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二是当事人必须具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参与机会,这是程序参与的核心。
(4)公开性。它是指诉讼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的方式进行,其实质是通过审判的公开达成社会的监督以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
2.实体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公正,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即事实认定要符合客观真相。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
(2)正确地适用法律。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求限制法官绝对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要让法官严格服从法律,按照合理、公正的法律规则行事。
(3)裁判结果符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即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谁是权利的享有者,谁是义务的承担者,符合事实本身。
(四)诉讼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是指以较少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收益。可见,诉讼效益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诉讼成本,即诉讼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资源的总和;二是诉讼收益,即诉讼主体对诉讼目标的实现,包括预期利益的实现和预期不利益的避免。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以下做法提高诉讼效益:
1.建立科学的诉讼体制
科学的诉讼体制是法院能够高效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是诉讼成本投入少、产生诉讼效益高的首要因素。
2.设置合理的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的繁简与诉讼效益存在一种比例关系。诉讼程序越复杂、繁琐,投入的诉讼成本越多,获得的诉讼效益越少。为减少诉讼成本的投入,提高诉讼效益,在保证诉讼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类型,设置合理的诉讼程序。
3.使纠纷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纠纷在有效利用时间内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既可避免因当事人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又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的支出,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一般认为,根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权限配置的不同,民事诉讼模式可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
1.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当事人,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诉讼按照当事人意志进行,当事人对于是否请求权利保护、提出诉讼资料、如何进行诉讼等具有支配权。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其内容主要包括:
(1)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需的要件事实(或称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不得以它为基础作出判决。
(2)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限于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至于没有争执的事实(包括自认及拟制自认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也不允许法院作出与此相反的认定。
(3)认定争执的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多数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当事人主义。
2.职权主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权限配置重心倾向于法院,法院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法院可以依职权推进诉讼、收集诉讼资料和证据,当事人处于次要、消极地位。其具体内容包括:
(1)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
(2)对于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法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
(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
如前所述,与当事人主义不同,职权主义采取“法官中心制”的诉讼模式,主要体现为在诉讼资料和证据收集方面法院拥有主导的分配权。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大多是职权主义,我国的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