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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诉的合并与分离、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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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诉的合并与分离、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含义。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相对单一的诉而言,单一的诉是指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起一个请求的情形。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把两个以上单一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的情形如下:

1.主观的诉的合并。

2.客观的诉的合并。

3.诉的主、客体合并。

4.本诉与反诉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诉的合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当事人提出的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每个独立的诉作为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分离的目的在于使复杂的诉简单化便于法院审理裁判并保证裁判的质量。

1.诉的分离的条件:

(1)为了节约诉讼成本,人民法院已将几个诉合并于同一个案件之中予以受理。

(2)已合并诉的案件并不能节约诉讼成本反而使案情复杂不便查明和审理。

(3)有必要为实现简化案情而将独立的诉从合并的状态中进行分离。

(4)诉的分离具有可行性且不违背法律对于不可分之诉禁止分离的强制性规定。如必要共同诉讼就是法定的合并审理之诉。

2.诉的分离的情形:

(1)将不能达到合并审理而节约诉讼成本反而使案情复杂,影响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进行诉的分离。

(2)将不宜合并审理的合并诉讼标的的案件进行诉的分离。即在一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起数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中,已将数个诉讼标的合并的案件,法院认为合并不当的,应当将合并的诉进行分离。

(3)将不符合合并审理目的的已合并的同一案件中的本诉和反诉进行分离。

(4)其他诉的合并人民法院认为合并不当的都可以为简化案件便于审理而实施诉的分离。

二、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审判的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以及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案由为识别诉讼标的提供了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指引。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都不存在诉讼标的。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要求裁判时,争议的法律关系及该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消灭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标的。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标的,并且多数民事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少数民事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如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法律关系,而且还会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法律关系,往往有多个诉讼标的。

(二)诉讼标的的功能

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功能:

1.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

2.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

3.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法院的审理不能超出本案的诉讼标的。法院的判决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

4.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的体内容,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即构成判决主文部分,亦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又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的基本因素。包括: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就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而言,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即法院和当事人围绕着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真实和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而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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