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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知识点五: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根据其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

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诉讼行为。

3.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

4.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5.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诉讼参加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2)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的对象仅限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即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2.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即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也应当履行当事人所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而无须被代理人授权。

4.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当法定诉讼代理人因某种原因丧失监护权时,其代理权也随之丧失,此时,法定诉讼代理人应退出诉讼。根据司法实践,引起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恢复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婚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等。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诉讼参加人。委托诉讼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的约定。

(2)代理权限和事项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3)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的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2)不得担任委托代理人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2)一般授权: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当事人对其授权的大小。在一般委托诉讼代理关系中,诉讼代理人只是处于一般诉讼参加人的角色,而不属于当事人的范围;而在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中,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处于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当然他并不是当事人。

5.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与消灭

在诉讼期间,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变更委托诉讼代理权。但当事人在作出变更或解除代理权的决定后,必须用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前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效力不受代理权变更或解除的影响。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诉讼结束,诉讼代理的任务、事项完成;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二、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条件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1.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表人必须与一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利益,只能从一方共同诉讼人中产生。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不得被选为诉讼代表人。当然,诉讼代表人最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一般应推选文化程度、智力水平较高的人。

3.不得损害被代表人的利益。

(二)代表人的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有点类似于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所为的一般程序性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需要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并且是全体同意,不是过半数同意。但是,切记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有根本区别。其诉讼地位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就是案件的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

(三)分类

诉讼代表人,可以根据所代表的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如果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起诉时,人数众多方当事人人数不确定,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1)特征:起诉时,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人数确定。

(2)共同诉讼形式: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的确定方式

①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选不出代表人:必要共同诉讼,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自己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

(1)起诉时的人数:不确定。

(2)共同诉讼形式: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3)代表人的确定方式:推选代表人;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之诉的特殊程序

①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②权利人登记权利: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③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④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请同学们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