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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知识点四: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二)第三人的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从第三人与原被告的相互关系来看,他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虽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从与案件的联系来看,第三人是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

3.从参加诉讼的目的来看,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来看,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主体,而不是起诉或应诉主体。

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讼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既反对本诉讼原告的主张,又反对被告的主张,因而将本诉讼中的原、被告置于被告的地位。不能享有完全的原告的诉讼权利。比如: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本诉讼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这是指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请求法院将原、被告争执的民事权益,判归自己所有。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需在法院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第三人对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与本诉讼的诉讼标的有紧密关联的新的诉,所以应当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免对他人的判决于己不利,他并没有对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无权提出反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是对本诉讼当事人主张请求权,而是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

1.参加诉讼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

2.参加时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前参加。通常是在一审结束之前。

(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对上诉权

由于该第三人在本诉中无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对本诉的诉讼结果无任何发言权,不能上诉。但他是参加之诉的当事人,因此对参加之诉的判决、裁定有完全的上诉权,也就是说当一审判决判定他承担实体义务时,他享有对该判决的上诉权。

(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2.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

3.享有的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应享有的所有权利。

4.参加诉讼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或法院通知其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四、第三人的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56条)。

1.起诉条件:

(1)有作为本案无独三或者有独三的资格,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2.起诉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

3.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判的法院。即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并非一审法院。一来是因为该法院熟悉案情;二来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以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改变上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问题。

4.法院处理:

(1)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5.审理与救济:对于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受诉法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所作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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