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案例
善意取得中的第三人
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产生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存在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而第三人即受让人不知情且支付了对价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的现象,对此应适用房屋善意取得制度,但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则是问题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有关法律原则,共同共有房屋的善意取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共有房屋出让人必须是共同共有人。通常是指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而出卖该共有房屋。如果是非共有人出卖房屋当然无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即房屋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共有人且非全部共有人。
第二,房屋的买受人须支付对价。即买受人以有偿的方式取得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该价格要能够反映该房屋的价值,不能明显低于该不动产的实际价值,更不能无偿取得,否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房屋的买受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即买受人在主观上具有善意,对于卖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的行为毫无知情,根据对交易时客观情况的通常判断,买受人有理由认为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屋。
第四,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变更不同于动产的产权变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物权法,均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一经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力,相反则不然。
谈到第三人,一个离不开的法律关系就是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而其他共有人要求撤销而产生的纠纷,应考虑对照该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以上条件。如符合,应认定该交易行为有效,适用房屋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不符合,则应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
你是否理解了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