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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官岭法庭近期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廖某在开庭前死亡,那么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中,主审法官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同时裁定中止诉讼。通过询问原告廖某的配偶雷某,弄清原告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在得知原告并无遗嘱,但生有三子的情况下,依法通知雷某及其三子参加本案的诉讼,四人表示同意参加后依法变更四人为本案共同原告,并恢复本案审理。
由此可以看出,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不但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还需继承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同样,上诉人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程序中死亡、执行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也适用诉讼继承。实践中,诉讼权利人在生效判决做出后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作为执行申请人启动执行程序。原告或被告在一审判决做出后判决生效前死亡,其继承人也是有权提出上诉的。
通过对上述知识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当事人知识的相关内容,
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