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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当事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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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当事人的相关知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最基本特征。民事主体对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是民事诉讼的起因。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不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就不是当事人,这是把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相区分的一个基本特征。

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直接承担诉讼的有利或者不利的结果。如果与案件审理结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例如证人参加作证,鉴定人进行鉴定等,就不属于当事人。

4.在诉讼中享有主要的诉讼权利,承担主要的诉讼义务,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这一特征表明了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约束。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就不具备当事人的法律资格,也就没有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也就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条件。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注销);(3)有一些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为了方便它们与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也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成为当事人的资格),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①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②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③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有诉讼权利能力;

(2)有诉讼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亲自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对应关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仅是民事主体成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和进行诉讼的条件。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手段,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从而系统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四、诉讼承担

诉讼承担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事由出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两种情形:

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裁定中止诉讼;有继承人的,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

边学边练

通过当事人相关知识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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