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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知识点三: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一、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依据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已经受理案件;(2)发现自己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管。

当然,法院移送管辖的前提在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没有应诉答辩,因为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受理案件的法院将根据应诉管辖的规定取得管辖权,无需再行移送管辖。

从以上条件我们可以看出,移送管辖的实质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即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错误立案),而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纠正错误立案,此处包括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在地域管辖上存在错误而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也包括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在级别管辖上存在错误而移送上级或者下级法院。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2.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将案件再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注意,是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移送管辖中,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从而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其实质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个别调整。

1.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下达裁定将管辖权转移;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2.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后,下达裁定,将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条,此处“确有必要”系指以下情形: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注意: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二、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的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主张。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当事人,实践中常为被告。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选择权:

(1)如果被告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如果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无异议,可以提出实体答辩。

故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应诉管辖: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基于应诉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4.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注意: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此处包括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也包括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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