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的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主要有四类:
①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均为中级人民法院。
②专利纠纷案件。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知识产权法院与中院级别相当。
③重大的涉及港澳台民事案件。
④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原则。
1.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规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民诉法》23条规定四种情形: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侵权纠纷的管辖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几个特殊侵权管辖的确定:⑴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⑵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合同纠纷的管辖
合同实际履行,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合同已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⑴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⑵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⑶交付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⑷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⑸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特殊管辖
公司诉讼: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规定:如果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法院管辖。
运输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没有被告住所地)。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没有被告住所地)。
(三)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适用对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地域管辖。
协议时间: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后诉讼之前。
形式:书面协议,口头的管辖协议无效。协议选择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选择必须确定、唯一。
要求: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