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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结合以下资料加深记忆

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进行分析,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申请人提出上诉后,往往既不提出理由,也不提供证据,80%以上均是明显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因此,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案件在逐年增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当事人滥用申请管辖异议权,以期拖延结案时间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严重。

教师解析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学习,

你应该更加清楚地掌握了裁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的知识。

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