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因为管辖的确定主要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只有根据法律无法正确规定管辖法院时,才通过裁定来确定。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
通过知识点二同学们已经大致了解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接下来让我们学习一下裁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