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性作用,是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规则,具有概括性、稳定性和导向性等特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是在民事审判领域处于核心地位并发挥基础功能的制度,是民事审判基本规律的要求和体现。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所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范以及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根本性;第二,抽象性;第三,宏观指导性。
根据规定基本原则的法律和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分为以下两类:
(一)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指根据宪法,参照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具体包括:(1)法院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4)检察监督原则;(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
(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特别规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1)当事人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辩论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处分原则(6)支持起诉原则;(7)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同或者相对应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比如在诉讼中,原被告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均有权申请回避;另一方面,当事人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有一些权利、义务虽然不相同,但是相对应,也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如原告有权起诉,被告有权应诉辩,原告有权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两方面均为平等原则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同等和对等原则仅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
1.同等原则指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享有和中国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即民事诉讼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视同仁,其适用具有普遍性。
2.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对该国当事人进行同样限制,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其适用前提是该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有权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相互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所主张的实体权益。
1.时间:整个诉讼过程中,不仅仅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包括整个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程序。
2.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
3.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诸如伪造证据、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滥用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或者执行异议等程序拖延诉讼、拖延执行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等。
2.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约束当事人,同时也约束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具体指: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不得滥用权利;法院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合理,善意行使自由裁判权,认定事实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任意取舍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诚实地、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如证人应当如实作证,鉴定人应当如实出具鉴定意见,代理人不得滥用或者超越代理权等。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行使或者放弃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也是我们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并得以使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核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分原则包括下列内容:
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当事人。
2.处分权的内容包括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3.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处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进行检查监督;2.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监督方式: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2.在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时,监察机关派出检察员参与诉讼,出席开庭审理,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3.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还可建议人民法院停止该审判人员行使审判职权的行为。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起诉原则需要注意的点有三个: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起诉;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受害人尚未起诉,如果受害人已经提起诉讼,则无支持起诉的必要;
3.支持起诉的方式是有关机关、组织为受害人提供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帮助,支持受害人起诉但注意,仍然是以受害人名义起诉,即以受害人作为适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