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中与同学们讨论一项你们可能感兴趣的制度。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中与同学们讨论一项你们可能感兴趣的制度。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找到你们共同关心的关于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1、与同学们讨论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知识。
2、运用课上所学的知识进行分析。
1、写出政策内容
2、写一篇500字左右的分析报告。
王某与李某二人因邻里争执产生纠纷,现王某将李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在进行法庭辩论的时候,王某忽然想起本案的主审法官为李某的小舅子,王某遂向法庭申请回避制度。请同学们细致的对回避制度进行阐述。
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原因、方式、期间、效果、决定权、复议。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法定程序,退出案件审理程序的制度。
(一)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二)法定原因
1.回避主体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2.回避主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回避主体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如同学、同事等。
4.回避主体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法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三)回避的方式、期间和效果
1.申请回避、自行回避、职权回避(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2.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四)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五)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