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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导论



知识点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主导性地位。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具有程序性、强制性、权威性和终局性等特征,与其他相邻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

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二)民事纠纷的特征

与其他纠纷相比较而言,民事纠纷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民事纠纷主体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他们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也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2.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可选择性。经过长期实践,人类社会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发生纠纷的主体可以从中自由选择解决其特定纠纷的具体方式。

3.纠纷内容具有可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其核心是民事权利,属于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对象。基于民事实体法上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对其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三)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

1.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纠纷解决过程具有非程序性,解决途径是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私立救济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和解。

和解。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即为和解。其主要特性有:(1)高度自治性,即和解是依照双方纠纷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双方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2)非规范性,即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也无须受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的严格制约,既不必严格依据程序规范进行,也不必严格依据实体规范达成和解协议。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1)调解。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现行法上具有ADR性质的调解,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性是调解人的居中性。调解协议是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2)仲裁。是指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与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仲裁有四个特点:①自愿性。仲裁解决争议以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阻断人民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②民间性。民商事仲裁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委员会进行。③自治性。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可以选择仲裁员、约定仲裁规则、协商仲裁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约定仲裁庭审理方式等。④合法性。仲裁应当遵守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适用强行法规范;仲裁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也具有执行力;除有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外,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为免证事实。

3.公力救济

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这就是公力救济。公力救济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在民事领域的表现形式是民事诉讼制度。诉讼有两个特点:一是强制性,即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强制性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义务主体履行生效的裁判。二是严格的规范性,即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则进行。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诉讼活动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围绕案件的解决所进行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诉讼关系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公权性。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部分,因此,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公权性质。

2.程序性。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否则其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甚至将导致程序性制裁。

3.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解决纠纷的过程具有强制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是法院依据国家制定的刚性法律规范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其结果具有权威性,无论当事人同意与否,都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一方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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