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案例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其原初的状态(而非发展了的状态)而言是当时人们对马锡五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裁判工作特点的概括,但实际上是对当时司法裁判方式的概括和总结,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这种审判方式的概念化和符号化。由于马锡五先生司法工作的典型性——他的司法工作方式最典型和最集中地反映了当时这种审判方式的特点,并得到当时高层的认可和赞扬——所以人们将其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根据资料显示,“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表述最早见于时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的林伯渠在1944年1月6日《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该总结报告特别强调“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13日,延安的《解放日报》专门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评论,介绍典型案例,高度赞扬了这种审判方式的成绩,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进行了概括。不久,边区政府指示各分区专员、县长、分庭庭长、各县司法处,要多多采取民间调解,审判要学习马锡五同志的方式。从资料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从1943年便开始推广的,以后更不断地涌现出马锡五式的司法工作者。在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独为一种民事审判方式,也是一种刑事审判方式,事实上,当时也并不区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程序。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刑审判分离,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在形式上已远离了这种审判方式,人们因此不再把马锡五审判与刑事审判方式联系在一起。而民事审判程序发展到现在仍然在形式和实质上一定程度地保留了这种审判方式的某些特点,因此,提到马锡五审判方式时人们就把民事纷争裁判方式联系在一起。
从审判的方式上可以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几点:(1)司法干部对纠纷要全面、客观、深入的进行调查;(2)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3)断案由司法干部和群众共同进行;(4)诉讼程序简便利民。将诉讼简便利民加以展开,则可以扩展为巡回审理,就地审理,免除诉讼费用,受理和审理的简便和简化,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反映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下价值导向:其一,简化纠纷解决程序;其二,便利当事人诉讼;其三,避免直接适用法律;其四,裁判者的积极干预。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
你是否了解了法治背景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重要性。
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