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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结合以下资料加深记忆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1)与破产法的关系: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体。根据2006年颁布的《破产法》第4条的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适用于破产程序。

(2)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民事程序法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权益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协调各种民事程序法的基本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预防和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体系。

①民事程序法与公证法的关系:

a.公证法是民事程序法的一种:其一,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其二,诉讼前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证证明方式予以保全,在当事人起诉后,把保全的证据移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其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区别:其一,调整对象不同。公证法的调整对象是公证活动;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其二,活动性质不同。公证活动属非讼性质;民事诉讼活动具有诉讼性质。其三,程序不同。公证活动应依照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②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对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起到很大作用。人民调解法与民事诉讼法也有重大区别:a.人民调解属非讼调解,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人民调解法》和《民诉法》赋予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以执行力。c.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③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法,但仲裁法是调整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律,属非讼性质。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重合:a.《民诉法》第124条第2项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教师解析

结合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以及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加深上述材料中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之间的关系理解。

通过对上述资料的学习,

你应该更加清楚地掌握了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