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学习下面的案例
案例:
2018年1月6日,文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某楼盘认购书一份,约定文某向房地产公司认购房屋一套,并约定了房号、建筑面积、房款总价,文某应于2017年1月13日到售楼处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签订当天,文某支付了定金50000元。后来房地产公司违约,将该套房屋卖给了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文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后,按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0元,因房地产公司违约行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予以支持。
从本案例中可经看出,纠纷双方的诉讼对象是有关经济利益的冲突也就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法院处于中立位置进行裁判或调解,而且解决纠纷依靠的法律规范,是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
你应该已经更清楚地掌握了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
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