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答案:A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胡某分别在2006年3月10日和2009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且均有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其中第一笔借款于2009年3月10日到期,第二笔借款于2012年3月30日到期。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正确答案:C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姚某和唐某尚未订立买卖合同,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故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本题中,姚某在试戴唐某的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摔断,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赔偿,即9万元。故B、D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正确答案:B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2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可知,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在设立时,是以合同生效时为准而非合同成立时。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只有在“流转时”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村民胡某在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记。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后胡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村民周某,二者间的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仅不产生对抗效力,而非不发生效力。故C、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4、正确答案:ABC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依照民法学理,对所有权造成妨害的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所谓行为妨害人,指依自己行为对他人所有权妨害之人。行为妨害人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又称为直接侵害人。例如我家的邻居穿过我的土地或者将污水排向我的花园或者发生噪音污染等。所谓状态妨害人,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种妨害他人所有权之物或设施之人,不限于所有人,占有人亦包括在内,凡对造成妨碍之物或设施有事实上支配力的人,都属于状态妨害人。状态侵害人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又称为间接侵害人。例如我家邻居甲将房屋出租给乙,而乙用所租房屋经营造成极大噪音污染的夜总会。此时,乙为行为妨害人,而甲为状态妨害人或者间接侵害人。受侵害的所有权人既可以要求行为妨害人,也可以要求状态妨害人排除妨碍。本题中,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沈某为行为妨害人,而叶某为状态侵害人。赵某有权要求叶某和沈某排除妨碍,故A、B项正确。
依据《物权法》第35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是不存在任何期间限制的。换言之,由于赵某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而非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自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项正确。
关于本题命题人为何不选择D项,解释者有两种解释路径。
其一,从侵权法的角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受害人唯有构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本题题干交代的情节赵某经常失眠,无法满足严重精神损害这一结果要件,所以不能支持D项,D项错误。
其二,依据上引《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只有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本题赵某是依据所有权提起的排除妨碍请求权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因此赵某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错误。关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再延伸一下予以说明:按照本题的设计,对于沈某的侵害行为,所有权人赵某依据的是《物权法》第35条,提起所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本题考查的显然是这一命题点。所以可能命题人认为赵某无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但是,上述命题思路的一个疏忽可能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1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也就意味着,所有权人赵某也可以向沈某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健康权遭受侵害,所以原则上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至于后果是否达到了“严重”的标准,则另当别论)。
换言之,若依据《物权法》第35条,则赵某之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但也无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1条,则赵某之请求权受诉讼时效之限制,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各有利弊。本题的命题者并未明确指出赵某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从而使得该题存在有欠严谨之处。当然,从命题人关于选择项的设项来看,应该本意可能仅仅是考查物权请求权的,所以不存在精神赔偿的问题。总之,本题答案为A、B、C。
5、正确答案:B
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追偿时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同时追偿数额亦不同,即“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故C、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一个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效力瑕疵(无效或效力待定)。行为能力仅主要与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
2.联系专利权转让一起看(书面合同十登记,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它属于合同成立后的内容,而不是成立生效条件,未登记无法取得专利权,因为专利权转让自登记时生效,所以未登记会导致违约)。3.3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财产关系协议+身份关系协议。本章取狭义,仅指财产关系协议。
3、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1.主体具有特定性;2.双方法律地位平等;3.以有效婚姻为前提;4.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5.条件、程序法定;6.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4、概念:没有法定、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要件: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定+约定);当事人之间成立债的关系。
效力:
管理人:请求偿还管理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承担适当通知报告义务,为被管理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被管理人:偿付费用。
5、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特点:1.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2.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如果肯定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如果以肯定不发生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3.非法定性。法律规定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法律规定的事实不能附条件而言,例如,当事人就设定质权的行为约定,质权的设定应当自移转质物占有时生效,但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生效须移转质物的占有,因此这里的约定实际上是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因而不得成为所附条件。就基于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事实而言,主要包括票据行为、抵销、撤销、承认、解除以及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等。4.合法性。违法的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得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解析:
1、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有权: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一无权处分问题(合同有效,物权可能发生善意取得,也可能无法转移)。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一否则,导致合同无效。
3.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法律另有规定一不动产物权变动方式十登记对抗问题。
(2)当事人另有约定一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有时和分期付款合同一起考)。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仅适用于动产买卖)。
4.知产载体: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义务:
1.出卖人的从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买受人的不真正义务: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最长期间)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同的补正:
1.合同法第61~63条;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价金风险转移(未转移前是出卖人承担)
第一步:①判断风险来源一是否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②合同是否生效且未履行完毕;③种类物是否特定化(满足时间、原因、特定这3个条件,才可能会发生价金风险负担转移至买受人身上的法律后果)。
第二步:有风险负担约定否(注意不是有无地点约定)无(考试中一般无)一第三步。
第三步:判断是否在途货物,是一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有例外:交付后也不转移价金风险一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否:--第四步。
第四步:判断交付:
1.标的物不需要运输:①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②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需要运输:找承运人。①买受人指定地点,出卖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仅给承运人不行,必须得在指定地点给)。②没有指定交付地点:交给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第五步:风险负担的例外规则
1.买受人迟延提货: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非因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受领迟延以外原因导致的出卖人提存(见债的消灭之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出卖人根本违约的交付: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解除:
1.主从: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数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否则不能适用该合同规则),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出卖人权利: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1/5是法定最低标准,是强制性的,约定不能比这个再低,否则无效,但高于可以)。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与保留所有权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中,若没有约定保留所有权,所有权于动产交付时转移。
2.虽未分期,仍可约定保留所有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权利义务规定:
1.出卖人取回权: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卖人取回权的阻却:
(1)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上述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
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买受人的回赎权:
(1)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3)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凭样品买卖:
1.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否则构成违约)。
2.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1)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2)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3.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重要):
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即试用买卖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该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自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2.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情形(试用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素——附生效条件+买受人认可权):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一)(二)买受人无认可权(三)(四)合同已经生效。
3.买受人的认可权(超级重要)
(1)认可权是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①即使试用期间,出卖人变卦,不再愿意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然生效;②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需任何理由。
(2)行使方式:①明示——口头、书面都可以;②推定方式:A-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B-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单纯沉默: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4.行使期限:试用期内认可。试用期长度:约定,无约定又不能按第61条补正的,出卖人确定。
5.拒绝认可的效果:①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不能说无效);②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但是没有约定不需要支付使用费(与分期不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拒绝认可:也是形成权,也可以明示,推定——如试用期满(内)返还标的物,可推定拒绝的意思。但沉默不行:因为沉默视为认可。
(三)租赁合同(重要)
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期限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
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六以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任意解除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一房数租】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
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一房数租】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
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特别规定
“新承租人”法定承受(仅限三类自然人)
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这三类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什么都不需要做,承租人死亡后他们自动顶上。
买卖不破租赁“新物权人法定承受”(包括动产)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包括买卖、互易、赠与、投资、抵押权实现、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拍卖、与抵押权人协议折抵债务,应提前在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偿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重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法转租
1.经承租人同意。两合同: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
2.【超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出租人不得拒绝异议(突破合同相对性):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4.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重要)
非法转租
1.未经同意。
2.出租人具有法定解除权。
3.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非法转租与返还原物请求权:
非法转租中,次承租人相对于出租人为无权占有人,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对次承租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①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未解除合同,出租人只能请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给承租人,仅在承租人拒绝时才能要求还给自己;
②若解除合同,则直接要求次承租人还给自己。
权利义务
出租人
1、【适租】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风险(不可归责双方)
物的风险
租赁物毁损灭失,所有权人自己承担。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价金风险
灭失后租金风险,出租人自己承担。
2、概念: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特征:
时间性 :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这段时间。2.条件性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条件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法定。3.行为性 :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4. 后果性 :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它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类型:
1.法定解除:
含义:即单方解除,是指在出现解除是由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行为,解除合同。
事由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1)通知解除: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异议期间:对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合同应否解除。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期限: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即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其条件是双方达成合意。第九上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情势变更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件:
(1)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当事人于缔约时不可预见;
(5)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或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法律后果:
1.合同终止: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那么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特殊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②预期违约③催告不履行主要债务④违约行为。
以上4点均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特殊法定解除权:
(1)双方享有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
(2)特定一方享有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和未约定期限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与保管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合同法》分则中的四种特殊法定解除: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条件下可解除
借款合同 :贷款人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条件下可解除
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条件下可解除
承揽合同 :定作人在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有第三人完成的条件下可解除。
3、实质要件:
1.必备要件:(1)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禁止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多选题):(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
【婚姻法第8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4、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1.主体特定:是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是财产法律关系,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3.是按照法律规定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
本质:体现的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5、
概念: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特征: ①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②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③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形式: ①口头:口头形式是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 ②书面: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③默示:a.推定:作为的默示。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 b.沉默: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单纯沉默视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注意法律后果)
① 拒绝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 试用合同买受人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③ 出租人异议: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继承、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避免义务无人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只享受权利)。
1、1.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2.时间条件:a.下落不明满4年的;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不再有顺
【民法总则第46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程序: a.先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 b.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c.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公民仍杏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5.后果:
★被宣告死亡之日、死亡日期:
①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追溯到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对继承、配偶婚姻有影响)。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重新获得再婚的自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主体资格消失;
b.民事权利终止;
c.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6.撤销(1)条件:a.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b.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c.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
(2)法律效果:
a.身份关系:
①婚姻:已婚的,不能恢复;未婚,书面表示不愿恢复的,不能恢复。否则,自行恢复。
②子女: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b.财产关系: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非依《继承法》,而其他合法取得其财产的第三人,免除返还义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占有是否具有本权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他物权等)。
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承租物的占有。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中的占有人不享有留置权。
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1)只有善意占有人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2)无权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修理费、饲养费、治疗费)对权利人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而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
恶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无权占有期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有残存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恶)返还残存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这是一种不当得利支付。但是当损失>弥补,只有恶意占有人需要补差价。
根据是否直接占有物品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虽不直接占有,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支配的占有,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是直接占有,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根据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如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以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