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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法概论



单元三:专利权


赔偿 :

1.侵权赔偿数额的确认顺序: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3)法院判决的数额。

第四十九条【赔偿标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诉讼时效: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

专利权

概念: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其他申请人以及该主体的合法继受人依法享有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

特征

公开性:只有将专利技术予以公开才能被授予

行政授予性:该权利并非自动产生,必须经专利行政部门授予才能取得。

主体、客体、内容

取得条件(实质+程序】

一、专利权归属(主体)(★★★)

一般原则:

1.专利权的主体是专利权人。

2.我国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的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即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特别:

职务发明创造:

1.职务发明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专利归属:

(1)专利归属于单位(“单位”包括临时单位)。

(2)发明人、设计人拥有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

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委托、合作发明创造: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发明完成人。

2.委托人享有转让该专利时的优先受让权以及专利的免费实施权。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共同发明的专利权:

1.专利申请权:约定优先,无则由共同发明人共同享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放弃专利申请权的,

不再享有专利权,但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2.行使:约定优先,无则共有人均有实施权或普通许可权。

未按上述规则行使,转让和许可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权的客体、内容

专利权客体: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1)产品发明:

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2)方法发明:

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针对的是具有立体形状或构造的产品;

(2)具有实用性,能在工业上应用。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但具有相对独立性;

(2)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应用。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例外: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获得专利保护);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内容: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若违反前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后,又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一、权利:

1.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3.转让权。

(1)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2)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报酬权或受奖权。

5.放弃专利的权利。

二、义务

专利权人主要义务是缴纳年费

三、专利的申请制度

申请原则:

一项发明授予一项专利权原则

先申请原则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八条【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优先权原则

第二十九条【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优先权的申请】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单一性原则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申请程序:

提交专利申请文件:

1.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提交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其申请文件为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在上述申请文件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是权利要求书。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还应当遵守专利法关于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的要求。

2.申请外观设计提交的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确定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予以确定申请日。申请日不仅是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和独创性的时间标准,也是众多重要期间的起算点,因此意义重大。

第二十八条【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四、专利权的取得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

1.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
  所谓“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发明、实用新型(注意:没有外观设计)的申请人于发明创 造“公开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视为尚未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实用性:

(所述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创造性:

与现有技术相比:

(1)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颖性:

不得属于现有设计且无抵触申请。

实用性:

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

非冲突性:

即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独创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程序条件:

提交请求书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符合要求一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可以请求早公布)一发明专利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要求(必要时也可自己主动),实质审查一没有发现驳回理由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须实质审查,仅初步审查无驳回理由即可。)

消极条件:

1.违反法律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不符合授予专利权实体条件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五、专利权的期限与终止

发明专利期限                       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期限             10年

终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六、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的独占使用并不是绝对的,还受到种种限制,如时间——法定保护期间;空间——仅在申请国内可以行使;强制许可是出于公共利益。)

强制许可

特征

1.适用范围:仅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没有强制许可的制度;

2.不经专利权人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可以书面申请,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权;

3.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4.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情形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利,他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

3.交叉许可(条件):

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②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现有技术抗辩:

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指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3.先用权人实施: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以及为课堂教学而演示专利技术的行为。

6.行政审批需要: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七、专利权的无效(★★)

概念:

依法定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某一专利权无效。

申请人:    自专利权被公告授予之日,任何单位或个人

向谁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

原因:

(1)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2)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说明书披露及公开不充分。

(3)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属于重复授权情形,违反了“同样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权利”之规定。

(5)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溯及力的例外:

(1)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

(2)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3)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

对以上三种情形,不具有溯及力,原行为依然有效。但是(例外的例外):

①因为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②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专利侵权人、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专利受让人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或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八.专利权的保护(★★★)

保护:

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的要求。

范围:

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侵权表现: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善意侵权:

善意侵权构成专利侵权,只不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