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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法概论



单元二:著作权


一、著作权概述

概念: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包括邻接权在内的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狭义:指除了邻接权之外的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特点(★):

(1)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

(2)权利内容双重属性: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双重内容;

(3)权利自动产生:著作权的产生是自动的,既不需要发表,也无需任何部门审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二、著作权主体 ( ★ ★ ★ ★ )

(一)主体概念、分类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1、概念: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分类:

(1)根据取得方式 :

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根据主体国籍:

国内主体:对于国内主体创作的作品,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一经创作完成,即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主体:对于外国主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3)根据著作权完整程度:

完整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如作者。

部分主体:是指仅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财产的主体,他不能享有全部的著作权。

例如著作权的继受人。

(二)著作权的归属( ★ ★ ★ ★ )

一般原则:

1.著作权归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作者的认定: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2)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如打印、誊写、校正),不认为是创作,辅助者不是作者。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4)作者的推定: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优先依据作品上的署名进行判断。

特殊作品主体:

演绎作品:

1.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派生作品。

2.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的作品,著作权属于演绎者。

3.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一般要征得两方同意: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但有两点限制:

(1)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2)作者的许可使用权受到限制:作品完成2年内,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需经单位同意,并将报酬按比例分配;否则,不得许可。

2.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和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

3.职务作品vs.职务发明:前者原则上归作者享有,例外归单位享有;后者归单位。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合作作品: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未参加创作者不为合作作者。

2.合作作者之一死后:

(1)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2)无人继承又无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共同享有。

3.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1)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各自对其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能侵犯整体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协商行使;协商不成,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一般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1)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2)没有约定适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3.两种不属于委托作品的情况:

(1)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讲话、报告,构成单位作品的,单位享有著作权,不构成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所有;

(2)自传体作品,无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所有。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报酬。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电影作品:

1.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十获取报酬权。

2.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不存在“双重著作权”,上游作品—小说、剧本的作者对作为整体的影视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3.主要演员享有的两项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②获得报酬权。

4.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如剧本、音乐等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著作权和物权分离。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所有权转移,著作权不随之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除外(复印件的展览权仍为著作权人所有)。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匿名作品 :

1.身份不明一原件所有人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2.身份确定一作者、继承人享有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客体

概念:

1.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2.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类别: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排除领域 :

违禁作品 :

1.违禁作品是指利用方式或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

2.国家可采取措施,禁止其出版、传播。

3.仍受一定程度著作权法保护,侵权的,著作权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但一般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

不适用著作权保护的情形是指欠缺独创性或已进入公共领域而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著作权的内容

特点:

1.除发表权外,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

2.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与继承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推定许可他人行使发表权:

(1)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转让;

(2)未发表的作品摄制成电影;

(3)未发表的作品财产权转让。

3.遗作发表权: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遗赠原件所有人行使。

4.是一次性权利,一次用尽,之后并不存在侵犯发表权问题。

署名权:

1.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积极权能: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

3.消极权能: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

4.制作、出售他人署名作品的作品,侵犯他人署名权。

作者死后,权利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

修改权:

例外:

1.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成电影;

2.报刊、期刊社对作品的“文字性”修改。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著作权由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转让给他人并获得报酬

发行权:

1.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特点:

(1)对象是公众;

(2)方式为销售或赠与;

(3)须有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移转。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销售原则)。

出租权:

1.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2.权利主体有限:

(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2)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展览权:

1.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所有权转移,著作权不随之转移,但原件的展览权除外(复印件的展览权仍为著作权人所有)。

表演权:  1.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2.受表演权控制的行为:

(1)公开的活表演(演唱歌曲、朗诵诗歌、公开授课等);

(2)机械表演: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3.排除:非公开表演;免费的公开表演。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均享有信息网格传播权。

vs.发行权:后者伴随着作品载体所有权的移转。

vs.广播权:前者受众可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广播权:

1.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2.范围:

(1)无线广播;

(2)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

(3)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作品。

3.主体:

(1)一般著作权人(但受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2)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不受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3)表演者(仅对其“现场表演”享有广播权);

(4)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制作者无);

(5)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节目信号享有转播权(不受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权的限制)。

著作权保护期限: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保护。

2.公民作品:

(1)一般作品:终身+50年(都是截止到第50年的12月31日);

(2)合作作品:终身十最后一个作者死后50年;

(3)影视、摄影作品:发表+50年。

3.单位作品:发表+ 50年。

4.匿名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财产权转让:

著作财产权的转让:

1.订立书面合同:

(1)作品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价金的方式、日期;(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法律后果:受让人成为该作品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的新的权利人。

五、邻接权(★★★★)

邻接权

出版者的权利:(版式设计专有权十专有出版权)

表演者的权利:

人身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十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利:

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从现场公开送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十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十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者的权利:有权禁止转播、录制复制其播放

含义: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与著作权区别:

著作权主体不同多为自然人

著作权客体不同作品本身

著作权内容不同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

邻接权主体不同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

邻接权客体不同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

邻接权内容不同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

出版者的权利 :

1.出版者包括:出版社、杂志社、报社、音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

2.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专有出版权和对版式设计的专有权。

3.专有出版权: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双重许可(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十原作品著作权人)】

4.版式设计专有权: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义务:表演者使用演绎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权内容:

(1)人身权: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财产权:

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

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③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表演者权(财产权)保护期: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1.录音、录像制作者:“首次”制作人。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内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5)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即广播权)。

3.保护期: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播放者权利

1.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而不是播放的节目。

2.广播组织者权利的侵犯:只要是他人未经许可的转播、录制、复制行为,均为侵犯广播电台、

电视台的播放权,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者义务:

(1)电视台播放影视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播放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2)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4.保护期:首次播出后50年。

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对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无需同意、无需报酬)

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按照法定方式使用,

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方式。

范围 :

狭义著作权十邻接权

构成要件: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3.限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且不能影响权利人对于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4.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允许,也无需支付报酬。

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定情形: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仅限于汉译少);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

概念: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需要支付报酬的行为,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权利的制度。

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合理使用主体范围:     无主体限制

合理使用是否付费 ?    无需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是否可事先声明排除? 权利人不能以事先声明方式排除合理使用(时事性文章、公共集会上的讲话除外)。

法定许可主体范围:   仅限于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报社等邻接权人,一般人不享有。

法定许可是否付费?    需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是否可事先声明排除? 权利人可以事先声明排除法定许可。

法定情形:

1.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必须发表在报纸和期刊上,发表在网络上的,不适用法定许可;仅报社和期刊社有法定许可权。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对象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

3.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对象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注意不包括“录像”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4.编写出版“国家规划”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5.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6.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网站并不享有法定许可权(网站未经许可,不得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否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七、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对著作权的保护)

概念:

侵犯著作权,是指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专有权的行为。

责任形式:

视侵权行为情节的轻重及危害后果的不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一种或几种。

1.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