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十八章>>知识讲解>>文本学习>>知识点一

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法概论



单元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述

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职务新品种权

等各种权利。

狭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产权

《民法通则》: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客体无形性。

商业秘密 :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范畴

概念: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要件:秘密性(核心)、新颖性、实用性、经济价值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 x4)可考简答题

救济途径:民事救济——损害赔偿

行政救济——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二、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1、知识产权概念、范围和特征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概念 :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是支配权。

范围 :

(1)广义 :

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 :

仅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部分,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合称工业产权。

(3) 《民法通则》 :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特征:

1、专有性:

(1)专有性即独占性、排他性。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在:

(1)同一智力成果之上不能有两项以上完全相同的

知识产权并存;

(2)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3)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和支配权。

2、地域性: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只在其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领域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必须给予保护的义务。

(2)权利人要想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到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按照该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在该国获得知识产权。而有形财产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的限制。

3、时间性 :

(1)时间性意味着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出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后,该知识产权消灭,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不构成侵权。

(2)不同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呈现的是不同的特色,如商标权的期限届满后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少数知识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法律可长期予以保护,如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

4、客体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这是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重大区别。

三、商业秘密 :

1 、概念:

(1)属于广义知识产权范畴。

(2)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内容: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特点

(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尤其是专利权。

(2)新颖性:主要是指作为商业秘密信息与公知信息相比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准、进步和创新。

(3)实用性: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4)经济价值性:要为权利人带来一定利益。

4、侵犯商业秘密类型 :

(1)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盗窃、利诱、胁迫及其他违反竞争秩序的手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人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恶意披露、转让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是违反约定或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然获取、使用和披露的。

5、救济途径 :

(1)民事救济——损害赔偿;

(2)行政救济——停止违法行为、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