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十七章>>知识讲解>>文本学习>>知识点五

第十七章   继承法概述



单元五: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开始

开始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死十宣告死)。

注意死亡时间推定以及宣告死亡时间点(见自然人那一章)。

意义:

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

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

确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时间界限。

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

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是遗嘱生效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

遗产概念: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特征:

时间上的特定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内容上的总括性: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范围上的限定性:是死亡公民的个人财产。

性质上的合法性:是死亡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

范围: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确定:

“先析产、后继承”原则: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分割原则

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

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有遗嘱情况下,首先按照遗嘱意思分割。(2)保留必留份原则。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当为其留下必要遗产,才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处理。

分割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1.一般情况下应均等。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适当分配原则。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出生后死亡,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5.互让互谅、协商分割。

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起诉。

物尽其用原则。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出发,尽量发挥遗产的效用。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重要)

债务的确定:

(1)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包括税款、合同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之债等)。

(2)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债务。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重要)

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清偿原则

(3)保留必留份原则。

(3)保留必留份原则。

(4)连带责任原则。

①对外: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②对内:按照各自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债务。

清偿办法:

(1)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