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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继承法概述



单元三:遗嘱继承


概念:

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有效遗嘱存在为前提。

(2)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愿,是对被继承人处分自有财产的尊重。

(3)是对法定继承的排斥,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约束(但范围受限)。

(4)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适用条件:

(1)无遗嘱抚养协议;

(2)遗嘱合法有效;

(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有继承权(未丧失未放弃)。

二、遗嘱

概念:

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设立。

(2)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是遗嘱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

(4)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

形式:

(1)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①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②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①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②须注明年、月、日;

③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遗书并不当然为遗嘱(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形式:

(3)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①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③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

①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

①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

②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效要件(考过简答)主体内容形式意思合格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4)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

遗嘱无效情形(多选)

(1)伪造的无效。

(2)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无民、限民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

变更、撤销:

(1)明示:在后的遗嘱撤销、变更在前遗嘱,但公证遗嘱只能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变更。

(2)默示:

①生前行为与意思表示相反而使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

②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

(继承法意见)

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