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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继承法概述



单元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概念: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法律制度。

特征(简答):

(1)内容:来自法律规定。如继承人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是强制性规范,除法律外任何人无权改变。

(2)前提:要求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身份关系。

(3)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如遗嘱继承人也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适用情形(简答):

(一定是最后得到适用)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订立了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失效。

2.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赠、遗嘱,或订立了只处分了部分财产,或遗嘱无效、部分无效。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能代位,因代位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

法定继承人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广义),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顺序(有一无二)

一、配偶、子女、父母十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注意:

(1)养子女与原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子女可以);

(2)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与否不影响;

(3)继兄弟姐妹之间继承权建立在相互扶养关系基础上,而且不影响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继承。

二、代位继承(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继承)

概念: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

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三、转继承(“再继承”)

概念: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条件:

(1)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

弃继承权。

二者区别(简单)

(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2)继承主体不同。

(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则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是基于代位继承权。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则可适用于法定、遗嘱和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