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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继承法概述



单元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

概念:是指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特点:

(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

份关系的自然人;

(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二、继承权

概念: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特点: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其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

(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发生根据:

(1)法定继承:仅需被继承人死亡一个法律事实。

(2)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十立遗嘱人死亡。

二、继承权

接受: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只是取得了继承的资格。但如果想参与遗嘱的继承,还必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

(2)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

行使:(1)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继承权人可以行使继承权,包括对遗产进行管理、清偿债务、收取债权、执行遗赠以及请求分割遗产等。

(2)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丧失: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既遂未遂);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其他目的不丧失);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有悔改且得到受害人宽恕的可以不丧失);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放弃(必须本人+明示):

(1)必须明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必须本人:无民、限民放弃也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代替。

(3)非绝对: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放弃具有追溯力,追溯到继承开始时。

保护:

(1)继承权受到侵犯时,继承人有权提起诉讼。

(2)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三、我国继承法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1)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2)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剥夺。

(3)法律保障继承权行使,受侵害时可以起诉。

继承权男女平等:

(1)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而有差异,男女有平等继承权、代位继承权。

(2)在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时,是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依据,而不是性别。

(3)具体分割遗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因性别不同而存在差异。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

(1)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等。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