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让我来帮你解决常见问题!
回答:
实质要件:
1.必备要件:(1)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禁止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多选题):(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
【婚姻法第8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回答:
概念: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以有效婚姻为前提;
4.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5.条件、程序法定;
6.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回答: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就其性质来看,夫妻之间的扶养属于生活保障义务的范畴,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基本保障。
2.夫妻间的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间的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4.夫妻间的扶养从婚姻成立时开始产生,至婚姻终止时消灭。
二、父母子女间扶养:见第七节
三、祖孙间扶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拟制血亲也适用)。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四、兄弟姐妹间扶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1.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2.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2)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
(3)弟、妹有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