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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法



单元八:扶养关系


夫妻间扶养:

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就其性质来看,夫妻之间的扶养属于生活保障义务的范畴,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存续的基本保障。

2.夫妻间的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3.夫妻间的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4.夫妻间的扶养从婚姻成立时开始产生,至婚姻终止时消灭。

二、父母子女间扶养:见第七节

三、祖孙间扶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拟制血亲也适用)。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四、兄弟姐妹间扶养: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

1.兄、姐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2.弟、妹对兄、姐负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2)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

(3)弟、妹有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简答题:

1.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区别(2017新增)

答:(1)目的不同。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前提,目的在于终止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