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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法



单元五:离婚制度


一、离婚的概念、特征

概念: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以有效婚姻为前提;

4.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5.条件、程序法定;

6.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二、离婚的方式

登记离婚(简答):

1.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的离婚方式。

2.条件:

(1)双当事人适格。双方必须均为完民(否则只能诉讼),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登记,且婚姻原本有效。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的离婚合意。必须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真实意愿。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4)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5)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

一、判决离婚之条件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前提);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禁止离婚的情形: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则可以;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危及男方或小孩人身安全;又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等)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

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可起诉。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可起诉。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人身、财产、子女)

当事人人身关系:配偶身份丧失,忠实义务终止,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财产关系:

(共同财产分割)

一、诉讼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

1.达成协议,按协议;

2.不能达成协议,均分;

【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惩罚规则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二、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

1.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

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

2.【婚姻法第18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共同债务清偿)

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1.共同债务: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j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

2.个人债务:

(1)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

(3)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4)其他个人债务,债权人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知情。

3.一方对外举债:

(1)婚前形成的债务: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之债用于婚后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能证明确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的救济

财产帮助(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补偿(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要件:

(1)夫妻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别所有;

(2)一方为照顾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

(3)双方离婚。

损害赔偿请求权:

含义:是指因夫妻一方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得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条件:1.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

2.夫或妻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而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不起诉离婚,仅起诉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4.无过错方因离婚受到损害(物质、精神)。

5.请求权人是无过错方。

期间限制:

1.作为原告: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作为被告: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例外:

(1)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协议离婚:

(1)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

(2)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赔偿范围:

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