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专门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十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
范围:
一、【婚姻法第17条第1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人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财产权的行使(2017新增,非常重要)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是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是共同共有关系。夫或妻因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关系的例外:
(2)【婚姻法第17条第2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处理权”含义:
①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的决定权,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
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或者主张善意取得。(擅自处分财产造成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赔偿损失。)
(3)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婚前财产约定专业)
范围:
一、【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
四、婚前购买不动产(★)
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
五、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注意:
1.我国法定财产制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当事人不能证明具有个人财产属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均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财产制——以协议方式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从而排除适用法定财产制度。内容:
1.效力优先: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2.要式: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
(1)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不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夫妻一方负有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法条附加】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