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要件:
实质要件:
1.必备要件:(1)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禁止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多选题):(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形式要件:
【婚姻法第8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二、无效婚姻:
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
1.须适格申请人申请
【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申请的最后期限
【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补正: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法补正;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已经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已达法定婚龄。
启动程序:
(1)请求权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
审理:
(1)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不允许撤诉(涉及公共利益)。
(2)但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审理可以调解,对其判决不服的可上诉。
(3)无效婚姻须经依法宣告,该婚姻关系才自始无效;未经依法宣告无效,不能按照无效婚姻处理。
法律后果:
1.婚姻效力:婚姻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之间按同居关系对待,同居期间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除外)。
2.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
3.子女:当事人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
三、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的条件:仅限胁迫。
2.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4.除斥期间:(1)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
(2)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5.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法律后果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