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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婚姻家庭法



单元一:婚姻家庭概念


概念: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调整对象:

1.范围: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1)婚姻关系:结婚、离婚的条件、程序;夫妻权利义务、财产问题、孩子抚养问题等;

(2)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

2.性质:既调整人身关系(主导),又调整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1)是首项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

(2)含义: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婚姻问题,任何第三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3)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4)实施保障:①《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②《侵权责任法》将婚姻自主权作为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一。

2.一夫一妻

(1)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实施保障:婚姻法明确规定:①禁止重婚——无效婚姻;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以及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男女平等

(1)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实施保障:《婚姻法》明确规定:①男女平等;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1)是指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2)实施保障:①《婚姻法》既从正面作出了规定:如“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②也从反面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规定。

5.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和提高人口素质。

(2)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婚姻家庭同生育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婚姻家庭领域是决定这项国策能否实现的关键性领域。

(3)实施保障:《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就是计划生育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