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调整对象:
1.范围: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1)婚姻关系:结婚、离婚的条件、程序;夫妻权利义务、财产问题、孩子抚养问题等;
(2)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
2.性质:既调整人身关系(主导),又调整财产关系。
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1)是首项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体现。
(2)含义: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婚姻问题,任何第三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3)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4)实施保障:①《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②《侵权责任法》将婚姻自主权作为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一。
2.一夫一妻
(1)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实施保障:婚姻法明确规定:①禁止重婚——无效婚姻;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以及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男女平等
(1)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实施保障:《婚姻法》明确规定:①男女平等;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1)是指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
(2)实施保障:①《婚姻法》既从正面作出了规定:如“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②也从反面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规定。
5.计划生育
(1)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和提高人口素质。
(2)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婚姻家庭同生育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婚姻家庭领域是决定这项国策能否实现的关键性领域。
(3)实施保障:《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法》中有关“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就是计划生育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