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学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产生法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特征:
1.具有固定身份和称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更、解除。
2.只能由特定民事法律事实产生。
(1)自然事实:出生——自然血亲关系;
(2)行为:结婚——配偶关系、收养——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抚养教育——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3)除此以外,其他事实均不能产生亲属关系。
3.具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在:亲属之间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
种类:
1.配偶
(1)即夫妻,因结婚而互为配偶;
(2)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血亲、姻亲产生的源泉和纽带。
2.血亲
(1)自然:①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②无论婚生、非婚生,无论全血缘、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2)拟制。由法律确认其与某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①收养:养父母和养子女、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②继父母和继子女:必须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才可以。
3.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即配偶一方与对方的血亲之间产生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不在姻亲之列);
(1)配偶的血亲;
(2)血亲的配偶;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亲系:
1.亲系是亲属间联络系统,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2.直系血亲与旁系:
(1)直系血亲(有所出):生育自己、自己所生的上下代(包括法律拟制)。
(2)旁系血亲: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是同一祖先所生育(包括法律拟制)。
3.直系姻亲与旁系:
(1)直系姻亲:以配偶为媒介,与配偶直系血亲为直系姻亲,但是二人共同生育的后代除外。
(2)旁系姻亲:与配偶的旁系血亲的关系。
亲等:
1.直系血亲计算方法:自己算一代,依次向上或向下。
2.旁系血亲计算方法:先找同源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方式计算→取大的数。
产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
(1)发生:结婚
(2)终止:离婚、一方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血亲关系:
(1)自然:①发生:出生。②终止:一方死亡、将子女送养他人
(2)拟制:①收养:a.发生:收养(效力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b.终止:一方死亡(效力仅及于本人)、收养解除(效力及于近亲属)。②继父母与继子女:a.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抚养(不及于继父母其他近亲属)。b.终止:一方死亡、生父(母)和继母(父)离婚,且继父母终止扶养未成年继子女(如果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年,不终止)
3.姻亲关系:
(1)发生:男女双方结婚
(2)终止:我国未规定。按传统习惯通常认为姻亲关系因离婚终止。就配偶一方死亡而言,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婚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其立法精神看,我国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