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十五章>>实践活动


实践主题

举例说明什么是人格权。

实践目标

结合本章相关知识,与身边的同学进行讨论,找到你们共同关心的民法总则的知识加以分析,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结合实际,掌握本章的学习内容。

实践任务

同学们讨论共同感兴趣的民法问题。

实践要求

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案例分析。

分析样例: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2)【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姓名权:

(1)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仅限于干涉、盗用和假冒。

(2)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名称权(名称决定、使用、变更十转让权);

(1)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干涉、非法使用。在登记的地区内,他人不得再登记该名称经营同一性质的业务,未经登记而使用者,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

(3)名称转让权:有权转让、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可转让的还可以继承。

4.肖像权。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

(2)擅自再现他人的面部肖像(面部性);

(3)摄影作品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其著作权(版权)归属于创作该项作品的主体,即作者(摄影师)。因此若无事先约定,被摄者将该组照片商用,应征得著作权人(即摄影师)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人像摄影的特殊性在于同时涉及著作权和肖像权的问题,即一般情形下由摄影师享有著作权,被摄者享有肖像权,两项权利相互制约。

5.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要件有四:

(1)故意或过失实施侮辱或诽谤行为;

(2)侮辱或诽谤指向特定的人;

(3)侮辱或诽谤向第三人公开;

(4)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被降低。

6.隐私权:是一次性权利。

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7.荣誉权(所有民事主体都有):

民事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

荣誉与名誉的区别:

8.即使未侵犯自然人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一般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即可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幻灯片45

9.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进入拓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