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或条件。
特征:
1.对抗性
抗辩事由足以对抗对方的请求,以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目的。
2.客观性
抗辩事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法定性
抗辩事由应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对抗辩事由作扩张解释。
类型:
一、正当理由
着眼于对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主张行为的实施有合法的根据的抗辩事由。
(一)依法执行公务
1.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类型:
2.其构成要件包括:
(1)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程序;
(3)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职务所必需。
(二)正当防卫
1.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目的对象正在限度必要):
(1)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2)防卫手段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3)防卫所针对的行为必须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
(4)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紧急避险
1.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1)危险具有紧迫性;
(2)紧急避险是必要的;
(3)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被害人同意(在结果前自愿意思表示且合法)
1.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明确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同意须满足以下要求才能构成抗辩事由:
(1)受害人有愿意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自愿的;
(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受害人同意发生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
(五)自助行为
1.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其构成要件包括:
(1)保为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制。
二、外来原因
是指行为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外来原因
这里“另有规定的”,在《侵权责任法》中主要是指在高度危险责任中,不可抗力不能成为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三)受害人过错(★★★)
1.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存在过错的情况。行为人对于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
2.受害人过错包括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和受害人过失三种情况(过失可减轻,故意全免责)。
(四)第三人过错
是指第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第三人过错是唯一原因:第三人承担责任。
(2)第三人和行为人都有责任:行为人可得到减轻或免除。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抗辩事由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