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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侵权责任法



单元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概念: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归责”,是指决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的归属,即将侵权责任的损害结果归于对此损害结果负有责任的人来承担。

2.归责不同于责任,归责是一个过程,责任是归责的结果。

3.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立法政策取向,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踣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          

过错责任

含义:也称过失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包括过错推定)。

具体含义:

(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适用的特别规定,只是在过错推定情形中,受害人无需举证证明加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了(而一般过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律直接推定他有过错,除非加害人自己证明自己没过错,才能免责。是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情形(★★★★):

1.是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

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要件,上述四

要件缺一不可。

3.过错推定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法38条】。

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81条】

④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85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88条】

⑥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90条】

⑦地面施工或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91条】          

意义:

1.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价值判断标准,使之成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性原则。

2.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够平等、自由地行使。

3.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无过错责任

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含义: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情形: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32条】

2.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34、35条】

3.产品责任,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43条】

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5.环境污染侵权【侵权责任法65~68条】    

6.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69~77条】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79、81条】

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86条】

9.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89条】

10.医疗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59条】

11.因帮工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3条】

12.因帮工遭受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4条】

适用规则:

1.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场合;

2.责任构成要件: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只要具备行为、损害事实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而不要求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3.举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如果加害人主张受害人故意是致害的原因,则应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补充:公平分担损失(分析没有,考过选择)

【侵权责任法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是补偿而非赔偿)。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补充:公平分担损失(分析没有,考过选择)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