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是否由侵权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自己责任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人自己承担。
替代责任,由与加害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承担、或由与致害物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1)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前提是替代责任人和加害人之间存在监护、隶属、雇用等特定关系(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个后半句是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为致害物承担责任:前提是责任人和致害物之间存在所有、占有、管领关系(建构筑物等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堆放物堆放人+饲养动物)。
依据是否由一方承担责任,可分为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包括由加害人一方承担(常态)和受害人单方承担(受害人故意)。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双方责任是指加害行为人、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如混合过错、公平责任——都无过错);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依据承担责任是否为一人,可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的加害人为单独一人。
共同责任的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数人。由于加害人是复数,所以责任需要在数个加害人之间进行分配,进一步分为:连带、按份、补充。连带责任侵权人数个责任主体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任;对内承担责任主体可以向未担责任者追偿。 被侵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主体或全部主体主张权利。适用情形:(1)实施共同侵权行为;(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3)实施共同危险行为;(4)叠加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5)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按份责任侵权人每个责任主体对外也是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被侵权只能就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向其主张权利,不能向其主张全部权利。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 责任。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侵权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缺多少补多少。被侵权人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请求权,只有排在后位的责任主体有过错,才能请求其承担责任。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 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 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