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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侵权责任法



单元一:侵权责任概念


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性质:

1.是民事责任,不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但是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特征:

1.是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3.方式具有法定性。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数额顺序】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协商赔偿】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4.形式具有多样化。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注意:

1.此外,对于死者的名誉、胎儿的人格利益,以及诸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信用权、身体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也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2.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

3.合同债权不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4.《宪法》规定的某些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